房子没人住,漏水就无责?

法院:不住也照样担责

襄阳晚报2026/10/20 09:38:48 分享到

□记者闵佳 通讯员姚飞 张皓白

有些业主认为,房屋长期空置,便无需承担管护责任。实际上,房屋空置不是免责“挡箭牌”,业主应妥善管护房屋。

老河口市某家属院4楼房主李某长期在外,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同楼业主刘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4楼楼顶搭建简易房屋。该搭建物年久失修,雨水渗入李某的空置房屋,继而渗漏至3楼业主任某家中,造成任某家中墙体大面积受损、部分家具被淹。任某通过社区、派出所多方协调仍未能解决纠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李某修复漏水部位,彻底解决漏水问题。

庭审中,李某提出抗辩,认为漏水是刘某违法搭建所致,自己并未在该房屋居住,对漏水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动产所有权人负有房屋管护义务,因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各方对漏水受损事实均无异议。刘某无证搭建构筑物且疏于管护,其行为是漏水的直接原因。李某作为4楼产权人,房屋长期空置却怠于管理,未及时发现违建、排查渗漏,其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二人行为结合造成财产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提出的“未居住即无责”抗辩理由不成立。房屋管护义务基于物权产生,不以实际居住为前提,房屋空置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产权人亦不得以第三人存在过错为由,规避自身管护责任。

从相邻关系和公序良俗角度来看,不能因房屋空置免除产权人的管护义务,否则将使下层住户长期面临安全隐患,与法律精神相悖。综合全案事实,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刘某共同修复漏水问题,并连带赔偿任某经济损失5145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10月20日06版)

编辑:李培

审核:杨羽航 终审: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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