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田淑君】离职之后,企业平台账号仍绑定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员工多次申请解绑却屡屡受阻。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限期解除企业员工子账号与离职员工个人信息的实名绑定。
2022年12月,李某入职A公司。任职期间,因业务需要,经李某本人同意,公司使用其身份证、银行卡信息注册平台企业员工子账号,账号认证信息为“A公司员工李某”,由李某日常操作使用。2025年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收回账号并修改密码。此后李某多次通过口头、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解除该账号与其个人信息的实名绑定,但公司始终未予处理。李某转而向平台求助,平台表示企业子账号实名解绑须由企业发起,平台无法单方操作。李某无奈,于今年1月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涉案账号属于蓝V企业账号,系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李某仅提供实名信息配合注册,并非账号权利人,无权要求解绑。李某离职后并未实际运营该账号,且已注册新账号,其个人信息权益并未遭受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劳动关系终止后,李某是否可以撤回此前的个人信息使用同意,要求企业解除实名绑定。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有权撤回同意。涉案企业子账号所有权虽归A公司,但账号实名信息属于李某的个人信息。李某在职期间同意公司使用自身身份信息,这一授权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劳动关系解除后,授权使用信息的基础不复存在,李某有权撤回同意,企业继续占用其实名信息已缺乏法律依据。李某提出解除实名绑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令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完成解绑。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企业平台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可以归属企业,但与账号绑定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本人。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具备永久效力,当作为授权基础的法律关系终止,劳动者可撤回授权。企业应当树立“人走信息清”的合规意识,员工离职时及时办理实名变更、解绑或注销手续,防范个人信息侵权纠纷。法官同时提示劳动者,离职后如发现前单位持续使用本人实名信息,可书面提出撤回同意,要求解除绑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数字身份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9月22日05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黄金丽 终审:金成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