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赵瑞】近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王某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为由,长期拒绝交物业费。仲裁庭审理后,依法裁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078.46元。
据了解,A物业管理公司系阳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7月15日,该物业公司与小区建设单位B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收取。王某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该房屋于2023年8月12日完成交付,房屋建筑面积131.45平方米。房屋交付后,王某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今年1月,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支付2023年8月13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5078.46元。
庭审中,王某提出抗辩:一是自己从未与A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主张权利,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正式收房,物业费应当自实际收房之日起计算。三是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过高且未公示,收费缺乏合法依据。四是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房屋质量缺陷等问题,自己有权暂缓交物业费。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以未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约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房屋于2023年8月12日完成交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自房屋交付次日起开始计算。王某主张物业服务不到位、收费未公示,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质量瑕疵,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此对抗交物业费的法定义务。
仲裁员就此提醒广大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不能以“没有签合同”“不知情”作为拒绝交物业费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另行解决,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合理渠道提出诉求,切勿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对抗,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9月15日06版)
编辑:李培
审核:黄金丽 终审: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