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致一方受伤 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襄阳日报2026/09/02 10:13:31 分享到

襄阳日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张曙)课间十分钟本是学生放松休息的时间,同学间的口角打闹,却引发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课间打闹致人受伤案件,依法划分各方责任,妥善化解了矛盾。

小梦(化名)与小龙(化名)系某中学同班同学。课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闹,小龙肘部不慎击中小梦眼部,造成小梦右眼眶骨骨折。事发后,老师及时介入,通知家长送小梦就医。小梦先后在襄阳、武汉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万余元。

事发次日,小梦的母亲报了警。小梦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龙及其父母、学校、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双方虽均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但就打闹行为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小龙、小梦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件发生于课间,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置并通知家长,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涉案保险也不符合理赔条件,因此学校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襄阳日报》(2026年09月02日05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黄金丽 终审:金成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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